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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群发短信构定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发布时间:2017/8/13 21:07: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王如僧律师按:随着时间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将“伪基站群发短信行为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件产生,直至在司法机关中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我们将为手上正在办理的伪基站案件争取更轻的,相信这也是将来处理伪基站犯罪案件的常态。

  我们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杰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杰涉嫌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中,担任李某杰的人。

  在两高两部出台相关意见,明确依法打击“伪基站”犯罪的背景下,人理解检察机关以公用电信设施罪对通过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的案件提起公诉。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地区、浙江等地区对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案件的定性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本着实事求是意解决问题的态度,特同反映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原文:“违反国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过比照,《刑法修正案(九)》把原文中的“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删除了,即降低了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入罪条件。

  这是因为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当中,很多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个人和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及流动性,甚至还存在人为远程摇控非法无线进行播报的情况,很难发现,更难以对其责令停止使用。……实践中查获的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就是典型。“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能够搜索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信号,可以任意冒用他人电话号码向用户手机群发各类信息。由于“伪基站”设备体积小,易携带,设备费用低廉,这些利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人流动性较强,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伪装成通信运营商、银行客服、甚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向不特定人群发短消息,几小时就可以收回成本。现实中,使用“伪基站”等方式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大量出现并呈爆发之势,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这些非法使用无线电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使用,十分困难,难以适用。据有关部门介绍,1997年刑颁行以来,我国处理了大量妨害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违法犯为,基本上均以《刑法》第124条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尚无适第288号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判例,实属无奈之举。因此,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前置程序”【摘自某权威法律文献】。

  由此可知,立法机关认为之所以将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行为,认定为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牵强之处,纯属无奈之举。《刑法修正案(九)》之所以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修改,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前置条件,就是为了将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这类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以还原该类行正性质,正确适用法律。

  同时,人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后,、浙江地区的机关对此类行为均以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侦查,但到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出现人民检察院就改变定性,将其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得到的支持的大量判例(详见人附交的裁判文书)。

  另外,将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的行为认定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一旦成立,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对被告人量刑畸重,不符合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在所有以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案件中,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人注意到将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行为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判例,没有一个被告人上诉,全部、服判,这也可以说明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相适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人认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佛山检察机关以法律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敢为人先,将会在这类案件中在广东地区起到示范作用,方不愧于作为广东,甚至全国的司范。

  我们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吉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吉涉嫌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中,担任李某吉的人。

  我们在2016年6月14日已就本案向贵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指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实施,全国各地已经陆陆续续出现将“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类型刑事案件的性质由“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件,现在人发现广东省深圳、珠海法院以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伪基站犯为进行处罚。为此,向贵院提供补充律师意见和相关以供参考。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粤X刑终X号《刑事》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份开始,受雇于他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xx广场附近,利用“伪基站”连接并推送博彩短信,干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基站和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信号。经统计,该“伪基站”影响用户18251人次,发送垃圾短信期间导致通信中断时长累计约50分钟。深圳市罗湖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中认定陈某犯公用电信设施罪。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改判处陈某犯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粤X刑终X号《刑事》中,2015年8月23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受雇于QQ网名叫“上品”的男子,多次在深圳市罗湖区xx集团附近车载“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罗湖区xx集团大厦北侧准备上车利用“伪基站”等设备发送短信时,被当场抓获。经有关部门统计并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属于“伪基站”设备,其行为影响罗湖区xx集团大厦周边区域用户累计11488人次,通信中断时长达50分钟。深圳市罗湖区(2016)粤刑初号《刑事》中认定郭某某犯公用电信设施罪。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改判处郭某某犯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号《刑事》中,被告人莫某向被告人购买了“伪基站”一台,并在阳江多次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垃圾信息牟利,经,该“伪基站”于2014年4月25日在阳江市××环(即大润发商场和德信华城)一带送成功垃圾短信11202条,合计造成11202位移户通信服务中断一小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X号被告人莫某犯公用电信设施罪。珠海市香洲区经审判认为“关于被告人莫某所犯的定性问题。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颁布实施,被告人莫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八条之,应当以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处罚”,遂改变检察院的定性,将被告人莫某的行为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从上述判例可知,根据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的性质,将此类行为认为构成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才是真正还原此类行为的本质,也唯有如此才是正确适用法律。随着时间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将“伪基站”群发短信行为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件产生,直至在司法机关中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吴杰臻、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伪基站”专家,承办了多起“伪基站”广州、佛山、深圳、东莞的“伪基站”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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