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江中院审结一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淘宝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所销售商品与其标称的不符,最终消费者诉请该商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及支付运费等获院支持。提醒,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若商家售卖商品时作出故意夸大商品功能等虚假宣传,和消费者,消费者可获得商家的惩罚性赔偿。
某公司在淘宝开设商店,售卖冰箱等商品,其淘宝商店网页“十余年专业服务制冷行业”、“厂家直销”。邵某于2016年5月在该公司淘宝商店定制购买商品冰箱一台。到货后,邵某按照要求对该冰箱试运行,发现冰箱存在不能制冷等质量问题。邵某与公司商讨退款未果。
邵某认为该公司并非冷藏设备生产厂家,且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载明“制冷系统采用进口全封闭压缩机”,欲望情夜而事实上涉案冰箱采用的是产地为中国的某品牌压缩机。因此,邵某以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知情权,诉请该公司按货款的3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主张某公司虚假宣传致使其作出选择购买涉案冰箱,请求对该公司进行惩罚性赔偿,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购买冰箱的品牌、产地、具体参数、价格进行约定,邵某亦未能提供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冰箱不相符。现有难以认定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诱使其购买涉案冰箱,因此驳回邵某诉请。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阳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邵某认为该公司夸大其商业信誉,该公司成立时间距离其购买该商品时仅一年多,且其本身并非冷藏设备的生产厂家,该商品亦非其自身生产,实际交付的产品与承诺不符,构成商业欺诈。
市中级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构成欺诈是处罚性赔偿的前提。该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商;而其在淘宝网店冠以“十余年专业服务制冷行业”、“厂家直销”确实构成了虚假宣传。另外,公司在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载明“制冷系统采用进口全封闭压缩机”,也与实际不符。因此,邵某主张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知情权成立。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该公司赔偿货款的三倍损失给邵某。
办案指出,《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和消费者。”《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的,依照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构成欺诈是处罚性赔偿的前提。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竞争亦非常激烈。因电商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商家良莠不齐。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在网上购物时应留意商家售卖的商品是否与宣传的一致,若货不对板,应注意保留并积极以法律武器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