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落实《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要求,确保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我局与市税务机关商定,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1.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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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备案资料须严格按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的要求。
附件:1.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