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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元德建筑公司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布时间:2018/8/7 10:19: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早在四年前,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就接到江苏淮安市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联名举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增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诸多媒体为此愤愤不平,有的甚至还派出法律顾问,联合指导淮安市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边通过劳动监察执法进行举报,一边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便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期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反复调查取证,并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做岀判决:“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日内付清淮安市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是劳务承包,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工资)12964429.14元,并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元德工程公司先后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经理不具备结算工程权利以及中元劳务公司造成停工原因等,不予采信。

尽管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尤其是发包方鄂尔多斯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文林,法人代表柴桂荣,系夫妻),以种种手段向办案人员施压,但正义终于战胜了斜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体现了鄂尔多斯中院法官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博大情怀。

可遗憾的是:鄂尔多斯元德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郭增德),为达到继续拖欠甚至赖掉农民工巨额工资的目的,又利用我国法律“先刑后民”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恶意控告本公司该项目经理,即施工现场负责人徐金华,以没有向徐金华授权(据悉,公司其它项目经理也同样是口头任命)为由,否认工程款的结算,现又以徐金华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报案,导致徐金华被刑事拘留,从而形成刑事案件,以来拖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继续审理。

记者通过多方调查,并会同法务人员,进一步梳理出案件的来胧去脉,以便将鄂尔多斯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增德)及其它涉案人员的丑恶嘴脸大白于天下。

 

鄂尔多斯元德建筑、博宇地产恶意拖欠中元劳务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是鄂尔多斯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文林,法人代表柴桂荣,系夫妻),承包方是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增德)。元德建筑工程公司取得博宇房地产公司“博宇盛大商业广场”工程项目承包后,将该项目的地上、地下、消防水池等建筑施工、结构施工全部劳务施工内容以包人工工资、机具设备及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不包建筑材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淮安市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中元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元德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劳务报酬,是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正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商初字第62号判决书中所言:“属于有效合同”。

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看,导致合同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客观原因为:鄂尔多斯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文林,法人代表柴桂荣,系夫妻)不能按期付款,以致元德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用,继而使原告在2011年底被迫停工至今。

据记者了解:鄂尔多斯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文林,法人代表柴桂荣,系夫妻)是当地知名的地产商,并非一般的“夫妻店”,其集团公司——内蒙古博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并拥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资质。集团公司下设鄂尔多斯市博宇房地产公司、富琛建筑公司、博宇商品混凝土公司、博宇物业公司、幼儿园、政泰驾校、政泰机动车检测、酒店、超市等十多个子公司。

被告元德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有关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的调解案卷,都充分证明了被告元德建筑工程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导致工地停工,现被告已安排他人进场施工,却一直未支付原告中元劳务公司工程款,被告元德建筑工程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但倒致元德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及时支付中元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恰恰是因为鄂尔多斯博宇房地产(董事长杨文林,法人代表柴桂荣,系夫妻)不能按期支付元德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所致。因此,被告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尚欠工程价款、并赔偿原告中元劳务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有关部门未按照约定据实进行结算中元劳务完成的各项工程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徐金华本来是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宇盛大商业广场”工程项目负责人(这不仅徐金华本人也是元德建筑公司众人皆知的事实),从该工程开工当日起,徐金华就-直代表元德工程公司对该项目行使管理权,徐金华行使职务的行为对元德工程公司具有拘束力,且项目部已经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质量盖章并由徐金华签字确认,由此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依法应予以确认,被告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借款单》上有“同意,徐金华2011.7.16”,进一步印证了项目经理徐金华签字的效力,其对工程量的签字是依职权的行为,被告元德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有关机关对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的调解案卷中其项目部盖章与原告提交证据中项目部盖章一致,进一步证明了原告证据的效力,其工程量是真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元德工程公司与中元劳务公司约定的计价为单价固定,按工程量结算,即确认原告中元劳务公司已完成“博宇盛大商业广场”工程主体面积为59190平方米,结合双方约定的单价375元/平方米(主体砼结构人工费按230元/平方米,机械租赁周转材料费145元/平方米),被告元德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主体工程款22196280元,合同外项目按规定额计算为护坡1983774元、水电预埋2562745元、售楼处、配电房等459470元,合计工程价款为27202269元,减去已付1185万元,二被告仍应付工程价款1535.2269万元。

 

被告恶意拖延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原告被迫停工,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不与原告结算,拖延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利息损失。故原告以未付工程价15352269元为基数,按照6.4%的利率计息3年(2012年至2014年)暂计未付工程款利息311万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利息。

因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据元德工程公司提供的中元劳务公司劳务付款明细其2011年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为2011年11月18日,其2012年第一次支付工程款为2012年12月26日,在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內,被告元德工程公司均未支付一分钱的工程款项,而原告还在陆续施工,原告中元劳务公司在无力垫付后才不得不被迫停工,责任完全在被告,应有被告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租用塔吊、周转材料、人工及临时设施的经济损失。停工期间,塔吊4台停工2年,3台停工1年,每年按5个月计算,共计55个月,每月1.8万元,塔吊共计损失99万元。周转材料损失停工期间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按245天计算应补偿251.6894万元。人工及临时设施应补偿594130元。

停工期间业主担保贷款利息225万元应由被告承担。2011年施工期间,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经杨文义(杨小英父亲,博宇盛大商业广场实际业主)、武力(杨文义女婿、杨小英丈夫)介绍并担保从杨银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环保局公务员、杨文义姪女)处借款3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到年底本息均从博宇盛大广场工程款中由杨文义一方全额支付。若到期不还,由元德工程公司承担,与原告无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杨银梅所借出300万元现金是由她的丈夫王永军(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招商局副局长),从他本人银行卡上打到淮安市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个人银行卡上的。王永军不过是-个小小的副科级干部,这300万元款项从何而来?中元劳务公司已向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相信伊金霍洛旗监察机关一定会弄个水落石岀。

 

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委托鉴定工程修复费用,支付迟延交工违约金

本案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是博宇房地产公司,承包方是元德建筑工程公司。而中元公司仅仅是提供劳务,元德工程公司支付劳务报酬这是天经地仪的事。劳务分包不是转包,分包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是承包方元德工程公司控制。发包方博宇房地产公司聘请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是否有质量问题与劳务分包人无关。反诉原告元德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工程有质量问题需要修复,更不能证明其质量瑕疵是由中元公司劳务造成。

因被告元德工程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中元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原告不得不被迫停工,其责任完全在被告元德工程公司,被告若要求解除合同,前提必须是:首先支付中元劳务公司工程款及赔偿中元劳务因此带来的损失。本案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鄂尔多斯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文林,法人代表柴桂荣,系夫妻)未向法庭证明其已向被告元德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商初字第62号判决,无疑给远在数千里之外的淮安市中元建筑劳务公司上百名农民工带来了希望。虽然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增德)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尚未兑现,但记者有理由相信:在举国上下依法治国伟大战略实践进程中,审判机关无论面对多大的压力,多大的斜恶势力,都必然会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使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之所在。可以说,即便农民工能够容忍,法律最终绝不会保持沉默!

记者对该案件的进展将持续关注,并随时报道该案件的结果,以便对农民工在良心上有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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