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运用。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监管执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卫星
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运用。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通知》要求,实施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任期内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生态和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生态,抓紧制(修)订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标准,提高重点行业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部门和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机制,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灭失。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犯罪,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在审理资源案件中,需要技术协助的,各级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监管。各市、县级人民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 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部门承担日常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重点区域、流域地方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加大惩治力度
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违法企业列入“”并向社会公开,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生态等损害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 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纠正、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保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问题。研究在部设立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部门要对下级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伞包庇、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任期内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问题。切实落实、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部门对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执法能力,支持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执行保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约束、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保律法规标准的,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监管队伍思想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运用。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